環境教育行政與管理
發佈時間:2016-08-24 (更新:2016-09-10 15:12) | 發佈者:站長 |
標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名單 | |
轉知已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名單1份,請貴單位廣為宣傳並鼓勵所屬單位員工踴躍前往參加環境教育學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8月17日環署授訓字第1050017030號函辦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三、目前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已達134處,請貴機關轉知並鼓勵所屬單位未來辦理環境教育學習時參考。 ● 105環境教育設施場所.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