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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5-10-15 (更新:2015-10-15 15:54) | 發佈者:陳怡君 |
標題:民眾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給予公假時數說明 | |
主旨: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民眾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給予公假時數釋疑乙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4年9月25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登革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三次工作會議」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邇來經常接獲大量民眾及事業單位詢問其配合登革熱防疫工作,可以請領公假時數問題,為避免各地方政府給假標準不同,造成困擾;衛福部疾管署於本(9)月25日登革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三次會議中明確規範,配合登革熱緊急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之日數,原則上配合強制孳生源清除以半日為主,配合化學防治以一日為主,並應於通知民眾配合實施緊急防治工作時對民眾妥為說明。 三、本府衛生局業已修訂「登革熱緊急防治相關通知單」配合主管機關實施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之民眾,得持通知單或於緊急防治現場逕向轄區衛生所申請開立請假證明書,俾憑請假之依據。 四、隨文檢附修訂版之「登革熱緊急防治通知單」、「室內強制孳生源檢查通知單」「高雄市配合市政府執行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請假證明書」。 ● 登革熱防治請假附件.doc ● 登革熱防治請假附件2.doc ● 登革熱防治請假附件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