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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0 (更新:2014-03-10 15:55) | 發佈者:站長 |
標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等地禁煙公告 | |
一、衛生福利部公告發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如附件1),自103年4月1日生效,請 查照。
二、本公告係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三、旨揭公告之場所如下: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如附件2)。 (二)公園綠地: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開闢或其他配合公共工程興建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公園、綠地。但不包括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之公園、綠地。
四、於禁菸區域吸菸者,依本法第31條規定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禁菸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於禁菸區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者,依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國家公園禁煙1.pdf ● 禁菸場所列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