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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06 (更新:2014-03-06 16:46) | 發佈者:站長 |
標題:公告本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之孳生源清除暨相關防疫措施。 | |
一、為預防登革熱疫情發生,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 外(含防火巷、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孳生;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400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經通知後應主 動清除孳生源,並接受本府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主動妥善管理、清除積水容器及積水處致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孓)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二、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登革熱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配合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及檢疫措施(如實施孳生源查核、室內噴藥防治等),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
進入從事防疫工作。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所為各項檢查及相關防疫措施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高雄市政府公告.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