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備文件

 

順位

說明

需備文件

(A)第一順位

學生設籍滿6年且與直系尊親屬同戶

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B)第二順位

學生與直系尊親屬同戶且戶籍地址建物所有權人為直系尊親屬或學生本人

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建物所有權狀

(C)第三順位

學生與直系尊親屬同戶且戶籍地址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宿舍

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宿舍借用契約公證書

(D)第四順位

學生與直系尊親屬同戶,戶籍地址建物所有權人非直系尊親屬或學生本人

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E)第五順位

學生與直系尊親屬不同戶

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注意事項:
  1. 新式戶口名簿需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使用電子戶籍謄本者,請勿設定密碼,以免無法查驗。
  2. 學生之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為直系血親;叔叔、伯伯、阿姨或兄弟姊妹皆屬旁系血親。
  3. 曾遷出本校學區又遷回者以新遷入日期起算;學區內遷移者其居住年資可連續採計(需附全戶戶籍謄本並詳列記事)
  4. 學生及父母一人(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本校學區未連續滿6年者,學校依該生設籍先後順序登記入學,額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就讀。
  5. 持有學區內區公所發出之低收入戶證明學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鑑定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父母其中一方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請一併檢附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此類文件涉及審查順位,會影響其他學生之權益,請於審查日當天送件,恕不接受結果公告後補件
  6. 同一門牌號碼以錄取一人為限(雙、多胞胎不在此限),惟經監護人自行舉證該地址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且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7. 超額新生將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或空間充裕之國中。不接受本校安排之改分發學校者,請自行遷戶口至其他國中學區後,攜帶戶口名簿至明華國中辦理改分發。
  8. 本校於資格審查登記日無提供汽車停車位,若家長開車前來,請將車輛停放於農十六附近之路邊停車格,不便之處,尚祁見諒!